(2017)闽080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文明、吴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明,吴剑,陈蕾,黄小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明,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剑,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蕾(被执行人吴剑之妻),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小优,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文明与被执行人吴剑、陈蕾、黄小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25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2017年3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吴剑位于龙岩市永定区下洋强兴路原粮站内的房产(产权证号:永洋20435-1、20435-2、20435-3、20435-4),因被执行人吴剑的该房产系与陈文略、吴富昌、徐始嵩共有,不宜处置。)房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3月5日止);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蕾、吴剑银行帐户的存款,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5290元,本案剩余标的5721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黄小优于2017年4月20日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文明31250元,申请执行人胡文明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黄小优银行帐户并下失信,同时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黄小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胡文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剑、陈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5290元,本案剩余标的5721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黄小优2017年4月20日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文明31250元,申请执行人胡文明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黄小优银行帐户并下失信,同时申请执行人放弃追究被执行人黄小优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胡文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剑、陈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胡初文:同意经办人意见。郑锦玉:同意大家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7)闽0803执59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