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3行审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诉牛喜发行政处罚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牛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7503行审第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住所地:虎林市东方红镇。法定代表人:许栩,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明山,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7197105175030,男,住东方红林业局林业八委,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员。被申请执行人:牛喜发,住虎林市东方红镇。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东森资罚字(2016)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9月7日将此通知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东森资罚字(2016)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牛喜发在东方红林业局大塔山林场62林班62小班擅自改变湿地2.59亩,以上事实违反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对牛喜发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东方红林业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院递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东森资罚字(2016)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王金锋审判员 吕洪明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霍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