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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华东、张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华东,张建龙,南阳亿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38号申请人:韩华东,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张建龙,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荥阳市。被申请人:南阳亿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彩群,职务经理。申请人韩华东与被申请人张建龙、南阳亿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华东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南阳亿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张建龙驾驶的豫R×××××号肇事汽车一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韩华东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南阳亿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张建龙驾驶的豫R×××××号肇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