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谭福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81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福友,男,1991年3月8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人谭福友因本案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福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633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蒋顺顺、书记员苏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福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谭福友驾驶云AX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民航路铁路桥附近路段时与他车相撞。经检验,谭福友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5.02mg/100ml(乙醇/血)。对上述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谭福友当庭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福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谭福友犯危险驾驶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福友在明知他人报案后还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谭福友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亦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官检量建(2017)63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谭福友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情节及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谭福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福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