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福深与张艳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373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徐福深诉被告张艳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8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徐福生”更正为“徐福深”。审判员 宋相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栾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