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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福深与张艳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373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徐福深诉被告张艳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8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徐福生”更正为“徐福深”。审判员  宋相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栾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