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2017年02月18日神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决定取保候审,由2017年07月17日神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7年07月27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由神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布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2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将自己的准驾型为B2的驾驶证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办理假证人员,为其办理了一本准驾型为A2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02月17日,白某某驾驶号牌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境内,治乌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乌阿线75km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其给民警出示了其所办理的虚假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的虚假驾驶证、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虚假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虚假驾驶证予以没收,作为物证予以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呼  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乌敦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