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炜、高海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炜,高海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炜,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高海防,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炜与被执行人高海防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过程中,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判决被执行人高海防赔偿申请执行人吕炜经济损失人民币44976.68元。经对被执行人高海防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2刑初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高海防赔偿吕炜经济损失部分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