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普利斯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通达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普利斯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675号之一原告:山东普利斯化工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淄博普利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42号(铂金商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孟丽君,经理。被告:天津市通达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86号二楼209室。原告山东普利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通达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普利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1.5元,申请费421元,由原告山东普利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