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姜洪勋、隋凤玉、娄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姜洪勋,隋凤玉,娄乐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63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委托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满族,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6委38组。被执行人姜洪勋,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胜利村下双胜屯。被执行人隋凤玉,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胜利村下双胜屯。被执行人娄乐巍,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胜利村下双胜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姜洪勋、隋凤玉、娄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不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