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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园、王东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园,王东华,姚成官,王芬,郭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异19号异议人王园,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王东华,女,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绳池县楼5。被执行人姚成官,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芬,女,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庆林,男,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渑池县澧泉东区。本院在执行王东华申请执行姚成官、王芬、郭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园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园称,我系姚成官、王芬儿媳,2014年1月11日姚成官购买的渑池县会盟丽景13号楼1单元502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时因我不在家,是我婆婆王芬代办,把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姚成官名下,王芬的做法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意思,故贵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765-2号查封裁定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诉法》第226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销(2015)渑民初字第1765-2号查封裁定书。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王东华诉姚成官、王芬、郭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做出(2015)渑民初字第17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姚成官名下位于渑池县会盟丽景13号楼1单元502住房一套。2015年10月10日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2月16日原告王东华申请执行。执行中,王园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查封位于渑池县会盟丽景13号楼1单元502的房产,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姚成官名下。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位于渑池县会盟丽景13号楼1单元502房产,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姚成官的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因此,本案所查封的位于渑池县会盟丽景13号楼1单元502房产的权利人系被执行人姚成官。所以,异议人王园请求解除对渑池县会盟丽景13号楼1单元502房产查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园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毛智伟审判员  吕光民审判员  郑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