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某1、赵某某等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赵某某,陈某2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4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人陈某2,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至本区公安分局宝杨派出所了解被告人陈某2之父情况时,被告人陈某1借酒滋事,在派出所内不断辱骂民警,并欲强行闯入派出所内执法办案区域,影响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此,民警吴巍钧、杨一帆依法对陈某1进行口头传唤,但被告人陈某1拒不接受传唤,并再次辱骂民警,被告人赵某某、陈某2等人见此将被告人陈某1拖出至派出所门口东侧约10米处的非机动车道处。随后,当民警吴巍钧、杨一帆欲依法再次对被告人陈某1进行传唤时,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分别采用推搡、拉拽等方式将民警吴巍钧按倒在地,被告人陈某2采用抱腰的方式阻止民警杨一帆对被告人陈某1进行传唤,致使民警吴巍钧、杨一帆均不同程度受伤,后三名被告人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民警杨一帆因外伤致左侧腰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民警吴巍钧因外伤致左膝部前外侧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巍钧、杨一帆所作的陈述;证人李炎鑫、顾彦铭所作的证言;证人陆毛度、须建忠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酒精检测单、人民警察证、工作证、视频光盘及陈某1手机录像截屏照片;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某2的在读证明、学生证、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的在案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赵某某、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三、被告人陈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