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曹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882号移交执行部门: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某某小区XX幢XX号。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曹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8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曹某应缴纳违法所得198000元,执行费287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传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