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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雷涛与赵四龙、陕西大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涛,赵四龙,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雷涛,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史建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四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四龙。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履行期限已到期,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43200元。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43200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雷涛兑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