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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147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6290057。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某某,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楚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