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平江县容天网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江县容天网吧,李某1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民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容天网吧,住所地岳阳市平江县伍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鑫,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中(江鑫父亲),男,住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200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父亲),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上诉人平江县容天网吧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容天网吧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网吧的玻璃门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他们的医药费也没有那么多。李某1受伤系被李某1的同学撞坏了玻璃门所致,一审法院未追加其同学为本案当事人,本次事故中还有一个人受伤,医药费已进行了处理。李某1未发表答辩意见。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平江县容天网吧支付医药费、护理费共计3507.6元,已经支付的600元除外。诉讼费用由平江县容天网吧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7月29日晚,李某1到平江县容天网吧上网时,在进入网吧的过程中,玻璃门被他人推开后破裂将李某1受伤,李某1受伤后被送往平江县工业园同康医院住院治疗五天。2016年8月4日,李某1的伤情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后段医药费1200元,全休25天。李某1受伤后,平江县容天网吧向李某1支付医药费6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平江县容天网吧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1在进入该场所过程中,被平江县容天网吧的玻璃门砸伤,造成李某1人身损害,平江县容天网吧应当向李某1承担侵权责任。平江县容天网吧所抗辩的其玻璃门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系李某1自身过错所导致,但平江县容天网吧并没有证据证明,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平江县容天网吧要求李某1赔偿玻璃门损坏的损失,该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李某1可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结合病历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确认。李某1自受伤后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737.6元(1537.6元+1200元后段);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标准及5天住院期计算,即300元(60元/天×5天);3、护理费,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标准(31191元/年)及5天护理期计算,即427元(31191元/年×365天×5天);4、鉴定费450元。5、交通费酌情认定50元。李某1应获得的赔偿款总额为3964.6元,已赔付600元,剩余3364.6元理应继续向李某1赔付。判决:平江县容天网吧向李某1赔付侵权责任款3364.6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平江县容天网吧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平江县容天网吧承担。二审过程中,平江县容天网吧提交了江金辉的证明,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江金辉并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平江县容天网吧提供的玻璃破损照片,该照片仅能证明玻璃破损的事实,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平江县容天网吧是否应当赔偿李某1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李某1作为消费者到平江县容天网吧准备上网,在进门的瞬间被掉下来的玻璃砸伤。李某1受伤地点以及致其损害的物件皆为平江县容天网吧的管辖范围,平江县容天网吧应当对李某1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平江县容天网吧辩称,李某1受伤系其同学用力过猛,撞坏玻璃所致,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平江县容天网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由平江县容天网吧承担李某1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平江县容天网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平江县容天网吧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芬审判员 朱作平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汛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