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建龙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龙,雷云,王禄禄,金玉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龙,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云,男,1990年9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禄禄,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金玉波,女,1975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龙、雷云、王禄禄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金玉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辽0602刑��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雷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禄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金玉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建龙、雷云、王禄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400元、人民币1100元、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建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建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建龙撤回上诉。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泰昆审判员 王旭耀审判员 王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丹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