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贺铸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铸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氐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文彬(特别授权),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铸银,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彭宏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公司)诉被告贺铸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文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星明、梁国胜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文彬、被告贺铸银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宏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程建设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在原告承建的吉星花园1#栋项目部务工,被掉落的锤子砸伤牙齿。原告送被告至娄底中心医院治疗,被告更换了四颗牙齿,原告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2015年1月28日,被告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4月22日,被告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2015年8月5日,娄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贺铸银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告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990元,义齿修复费18000元。原告认为根据湘人社发(2014)58号文件,义齿的最低使用年限为4年,而非最高使用年限4年,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各项一次性赔偿最高不超过20年,故娄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被告的义齿需4年一换,按36年的标准裁决由原告支付义齿修复费18000元,明显错误。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义齿修复费属于“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义齿修复费系错误裁决。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义齿修复费为2000元,判决确认原告不负担被告的义齿修复费,被告的义齿修复费由被告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拟证明:1、仲裁裁决书所附法律依据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铺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铺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8号,铺具编号:40011,铺具名称:半口假牙,适用范围:适用于上颌或下颌列从缺失一颗牙齿到仅剩一颗牙齿。最高支付限额(元)500元/颗(最高支付不超过3000元),最低使用年限4年。根据规定义齿的最低使用期限是4年,并不是最高使用期限,仲裁裁决书按4年更换一次义齿计算是错误的,可以只更换一次。2、根据裁决书的所附法律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义齿的费用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被告贺铸银对原告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铺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铺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8号文件的条款,义齿修复费最低使用年限是4年,仲裁裁决书按4年更换一次义齿,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的后续康复费用应由原告支付。被告贺铸银辩称:1、原告认为义齿修复费是2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真实合理的义齿修复费是11.4万元,其理由每更换一颗义齿3000元,4颗义齿1.2万元;2、原告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每月3165元计算是错误的,3、原告在停工留薪期间,请求法庭酌情认定医疗费1万元;4、被告的后期义齿修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由原告负担。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两张娄底中心医院门诊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更换一次义齿需要费用1万多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被告提交的门诊费用清单中没有体现更换义齿修复的相关费用,更换义齿的费用属于工伤的费用范畴,应该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来执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费用清单,无相关病历、处方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贺铸银于2014年11月到原告工程建设公司工作,原告为被告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19日,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吉星花园1#栋项目部工作时,被掉落的锤子砸伤牙齿。当日,被送至娄底中心医院治疗,更换了四颗牙齿,原告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2015年1月28日,被告之伤经娄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15年4月22日,经娄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构成拾级伤残,并配义齿4个。经被告申请,娄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娄劳人仲案字第66号仲裁裁决:贺铸银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告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990元,义齿修复费18000元。原告不服,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工程建设公司系娄底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是合法的用工单位,被告贺铸银在原告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贺铸银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工程建设公司为被告贺铸银办理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以及安装假牙等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保基金中支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贺铸银可以向娄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包括义齿费用在内的上述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致残,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被告贺铸银要求原告工程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铸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伤前本人的工资,故以其受伤前平均月缴费工资3165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贺铸银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铸银的劳动关系;二、由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贺铸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梁国胜人民陪审员 肖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