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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碧云与邱燕钗、陈理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云,邱燕钗,陈理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189号原告:陈碧云,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邱燕钗,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理登,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云与被告邱燕钗、陈理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云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陈碧云负担。审 判 员 吴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君书 记 员 林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