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山东振挺精工活塞有限公司与赵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振挺精工活塞有限公司,赵海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528号原告:山东振挺精工活塞有限公司,住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振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光,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振挺精工活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永 军审 判 员 孟   建人民陪审员 张 友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肖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