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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乐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丁玉芳、汪军芳、陈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乐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丁玉芳,汪军芳,陈金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801号原告:康乐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服务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刚,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丁玉芳,女,汉族。被告:汪军芳,女,汉族。被告:陈金娥,女,汉族。原告康乐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丁玉芳、汪军芳、陈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康乐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8月10日以三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缴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该纠纷得到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乐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康乐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