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长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265号申请人: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丰城市龙光东大道林安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60757873Y。法定代表人:胡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全国,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8710558577。被申请人:张长春,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张长春与申请人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长春银行存款1235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长春银行存款1235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