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瞳与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瞳,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63号申请人周瞳,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94号。法定代表人:张作良。申请人周瞳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瞳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禁止将13044311×××手机号码使用权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周瞳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停止为13044311×××手机号码办理过户手续。将申请人周瞳提供担保的一台别克牌轿车吉A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8月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