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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江大惠丰企业管理培训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医学会、无锡市健康管理学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江大惠丰企业管理培训有限公司,无锡市医学会,无锡市健康管理学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江大惠丰企业管理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独月路睦邻中心4楼北侧。法定代表人:顾永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医学会,住所地无锡市学前街168号科技大厦8、9楼。法定代表人:胡建伟,该医学会会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健康管理学会,住所地无锡市学前街168号科技大厦9楼901室。法定代表人:李晟翌,该学会会长。上诉人无锡江大惠丰企业管理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医学会、无锡市健康管理学会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丽丽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