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广林与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林,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朱学华,张超,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广林,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朱学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学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超,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梁峰,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高广林申请执行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朱学华、张超、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50万元及利息等,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执行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芳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