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乔子与黄妃光、黄振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乔子,黄妃光,黄振庆,黄振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501号原告:许乔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裔,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妃光,男,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黄振庆,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黄振春(曾用名黄振存),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黄妃光、黄振庆、黄振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丹,广东城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乔子与被告黄妃光、黄振庆、黄振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许乔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乔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乔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2.50元减半收取即261.25元,由原告许乔子负担。审 判 长 何兰芳人民陪审员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