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金春、唐俊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春,唐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639号申请人:王金春,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唐俊英,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王金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俊英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俊英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王金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