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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群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群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斌,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石恒,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曾群翠,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群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