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建光、望江县浙商兄弟服饰商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光,望江县浙商兄弟服饰商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建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望江县浙商兄弟服饰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经营者:汪江明,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上诉人叶建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建光上诉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浙江省瑞安市,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双方为专柜租赁而产生纠纷,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租赁专柜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望江县××龙西路,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叶建光上诉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叶 武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