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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翔与代夫亮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翔,代夫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翔,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夫亮,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高翔因与被上诉人代夫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3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翔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居住于济南市历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代夫亮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白马山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证明代夫亮报案的函》可以证实:2015年7月2日,代夫亮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放在西红庙村南邻一院内的印刷机被盗。经民警了解得知,6月底,高翔将该印刷设备拉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高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