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766号被执行人:何伟,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神泉镇城内居委会大兴街61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1331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何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何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字7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个人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雯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