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安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6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陈安声,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琼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海口市。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安声和王秀安等几个朋友在海口市××区一家烤鱼店吃饭,期间陈安声喝了一些啤酒,饭后陈安声等人又到兴丹路森林酒吧式KTV唱歌,期间又喝了啤酒。当晚23时30分许,陈安声独自驾驶×××小汽车前往美兰区灵山镇海榆东线黑山村接朋友,次日凌晨到××区口停好等朋友时睡着了,6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交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警察带陈安声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安声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安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安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何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