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环城路2号。负责人:胡永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会山路电信通讯楼。法定代表人:陈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1824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4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记员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