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王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王英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059号之一原告: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盛路50号法定代表人:袁南冰,执行董事。被告: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渡磐南路。法定代表人:王英龙。被告:王英龙,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财保申请费2920元,合计7095元,由嵊州市盛隆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