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刁空军、王业新等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空军,王业新,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852号原告:刁空军,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王业新,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5578R。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圩,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空军、王业新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刁空军、王业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空军、王业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空军、王业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3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寇学年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曲迎春、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振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