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斌、潘长娣申请执行林群笑、李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布失信决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斌,潘长娣,林群笑,李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公 布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决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斌,男,1971年3月出生。申请执行人潘长娣(又名潘娣),1968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林群笑,女,1974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李佰星,男,1974年10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斌、潘长娣与被执行人林群笑、李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群笑、李佰星系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林群笑、李佰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林群笑、李佰星的名单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群笑、李佰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被执行人林群笑、李佰星的相关信息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布。三、将被执行人林群笑、李佰星的欠款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