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丰乐、邹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丰乐,邹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丰乐,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邹健文,住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罗丰乐、邹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湘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人民币2673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湘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