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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正录与崔玉良、崔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录,崔玉良,崔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正录,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崔玉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崔帅,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6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孙正录与崔玉良、崔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崔玉良、崔帅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正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玉良、崔帅人民币5726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