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懿菁与钟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懿菁,钟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750号原告:张懿菁,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钟虎雷,男,回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张懿菁与被告钟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懿菁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懿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懿菁负担。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