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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定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定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定才,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忠县,现住磐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定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定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汤定才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磐安县安文镇如海超市入口处的一辆插有钥匙的银白色��迪牌电动车(车架号为779421710279647)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汤定才被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定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光盘,磐安县价格论证中心磐价认(2017)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汤定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定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汤定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定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正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宏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