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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长飞、丁素贞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飞,丁素贞,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62号原告:张长飞,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丁素贞,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张长飞、丁素贞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飞、丁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长飞、丁素贞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