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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金升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金升,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2016年9月22日因非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金升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金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9月,被告人韩金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渑池县洪阳镇刘村村口东100米310国道路南自家经营的加水点后院内,经营散装汽油,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6年9月21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韩金升加水点查获容积为25升的盛装淡黄色液体的塑料壶28个。经鉴定,在检材中检出汽油。案发后,韩金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金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证人付某、韩某、郭某的证言;2、被告人韩金升的供述与辩解;3、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4、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微量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渑池县拘留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5、渑池县商务局责令停业通知书;6、讯问被告人韩金升的视频资料;7、户籍证明、;8、破案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金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经营数额达12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金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金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二、违法所得3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红伟审 判 员  赵 峰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