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216号原告: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法定代表人:叶文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伟,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华竹实业4楼。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董事长。原告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12元,由原告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