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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绪开与王云龙、赵福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绪开,王云龙,赵福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110号原告:宋绪开,男。被告:王云龙,男。被告:赵福贵,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负责人:杨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45468N。负责人:潘守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绪开诉被告王云龙、赵福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绪开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绪开负担。审判员  隋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