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4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俊平、涂敏、陈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俊平,涂敏,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4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黄国静,行长。被执行人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彩娉。被执行人岳俊平被执行人涂敏被执行人陈志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俊平、涂敏、陈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涂敏在刘红玲、杨朝志处的应收款30.5万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