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翁吓淋、林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吓淋,林云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吓淋,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云平,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主要负责人:孙炳章,行长。上诉人翁吓淋、林云平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翁吓淋、林云平上诉称,本案被告的户籍地在福建省,且上诉人认为被告户籍地更适合本案的审理,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翁吓淋、林云平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选择第1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甲方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所在地在福州市××东××大厦××层,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