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8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建明与合肥优顺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合肥优顺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8368号原告:马某某,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尧,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优顺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陶存芝。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合肥优顺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