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顾三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三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刑更194号罪犯顾三超,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临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顾三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顾三超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元美经济损失8928.25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2012年10月1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刑执字第7578号刑事裁定,对顾三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刑期不变。2014年9月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刑执字第6830号刑事裁定,对顾三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刑期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南监狱称,罪犯顾三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5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三超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顾三超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顾三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三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法奎审 判 员 姚 艳人民陪审员 张守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辛全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