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伟杰、郓城县大众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杰,郓城县大众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刘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杰,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大众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褚凤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仍顺,男,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杰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大众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刘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大众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刘仍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郓城县大众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刘仍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大众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刘仍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