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耿文海、李文松等与沧县悦和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文海,李文松,沧县悦和商砼有限公司,王亚明,王娜娜,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514号原告耿文海,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李文松,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沧县。被告沧县悦和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明,身份证号码:130903196707291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921MA07NJE574。住所地:沧县旧州镇强庄子村。被告王亚明,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娜娜,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丁伟,男,回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海、李文松与被告沧县悦和商砼有限公司、王亚明、王娜娜、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海、李文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文海、李文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文海、李文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