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治彬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治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65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治彬,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治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渝011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陶治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治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治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55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陶治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治彬撤回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冉 曾 来源:百度“”